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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
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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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
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海
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等。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经营环境、
行业状况、历史激励经验,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
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
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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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
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丁一洪先生的相关材料,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聘任丁一洪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丁一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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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 静                       毛惠清                        王立海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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