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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立场
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及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
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 万份股票期权,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程 鑫    邝志云     李东方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