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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2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2019)粤民初 58
号】。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曾芳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3957385W
       被告:汪南东,男,汉族,1953 年 1 月 7 日出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立即偿还原告预付款本金人民币 1,119,500,300.00
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预付款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79,957,686.10
元,(自实际付款日期暂时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实际发生
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自 2014 年 6 月起,原告控股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鹤山市
江磁线缆有限公司、江门恩富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
司及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五家子公司”),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卓益公司”)、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
以循环滚动支付预付货款的方式开展大宗贸易合作业务,正常结算周期为 3-6 个月。
五家子公司 2018 年初开具的承兑汇票到期时,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开始出现违约,
不能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结算发货,后期违约现象越来越严重。原告曾
与卓益公司、恒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交涉,明确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未发货预
付款,截止 2018 年 6 月份卓益公司、恒浩公司不能退回的相关预付款人民币共计:
111,950.03 万元。
    2018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临时董事会研究确定并经其本人认可,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重大责任人汪南东应当对预付款的损失承担责任。当天在各方见证下原告与被
告汪南东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汪南东对原告及五家子公司因
大宗贸易产生的预付款人民币 111,950.03 万元和利息,以及原告因追讨该笔款项而
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资产
中的 3.2 亿股原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权和收益权担保给原告处置,被告持有的股份
在解禁卖出后归还股份质押本金和利息后的部分作为担保,被告积极配合原告对卓
益公司、恒浩公司的法律追偿、追责工作。
    现原告调查发现截止诉讼立案前主债务人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已经构成实质性
违约,逾期不能返还循环滚动支付的巨额预付货款,且经营状况恶化,涉案诉讼标
的额巨大、涉诉案件达数十起,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原告的巨额预付款及利息根
本无法收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积极配合追讨义务,被告却总是找借口回避,
被告目前涉诉讼案件较多,无诚意履行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连带担保法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坚决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及控股的五家子公司大宗贸易巨额预付款长期无法收
回,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造成巨额融资成本损失,故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承担预
付款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按年利率 6%计算,暂时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止。由
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维权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
用,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承担。
       (四)其他情况
       为了保证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为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将请求受理法院依法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对被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
 标准。本次公告前公司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金额          状态
       江门市中岸进出   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江门   进出口代理                    一审判决
 1                                                                   2,393.63
       口有限公司       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     合同纠纷                        公告中
       江门市江海区外   江门市高骏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进出口代理                        待审理
 2                                                                   1,936.92
       经企业有限公司   李向东、刘红                 合同纠纷                        (一审)
                             合计                                    4,330.55           -


       三、其他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