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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
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254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 209 名激励对
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对预留授予的25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在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20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余鹏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