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
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A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1/3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董事2023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3年度的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并参
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按照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所负责的具体岗位职务,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并参照所处地区、行业
的薪酬水平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
意见
2/3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18 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责,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实施 2018 年、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黄金荣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
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立
董事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黄金荣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
外的其他第三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蔡元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