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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瓷材料”)拟为母公司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目前大瓷材料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
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大瓷材料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该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事项。


    二、关于修改《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份回购相关条款的修订合
理、合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