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4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长期战略发展需要和
重大投资决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
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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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负责规划发展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
材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四)公司负责规划发展的业务部门对前款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并
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第十一条所述材料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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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
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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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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