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4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
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可解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相符,公
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 27 名激励对象的 118.3 万股
票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在对应限售期限届满后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一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