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2018-12-11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和要求,
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份收购的相关条款修订。
公司经营范围拟新增(最终以行政机关核定为准):太阳能光热发电、废水、废气、废固处理项目和水处理项目的专业化开发、改
造、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咨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国内贸易;金属材料生产,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电子通讯设备生产、销售及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已发生变化,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
本的条款相应变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公司系在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
第二条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四川省自贡 式设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510300000004462 的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300762306858F 的《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8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08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8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080 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特种锅炉、压力容器、核电配套设
锅炉辅机、燃烧器及环保设备、钢结构、机械设备、吹灰器及管 备、锅炉辅机、燃烧器及环保设备、钢结构、机械设备、吹灰器及管路系
路系统的设计、制造、改造及销售;石油化工容器、轻工机械、 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及咨询服务;压力管道制造、
电器机械、机组配套安装;专业生产耐火材料、耐磨材料、耐压 安装、销售及咨询服务;无损检测咨询及服务;石油化工容器、轻工机械、
材料、自控装置、电站阀门及电磁产品;工矿设备租赁、闲置设 电器机械、机组配套安装及咨询服务;专业生产耐火材料、耐磨材料、耐
备调剂、边角余料的加工及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改造、 压材料、自控装置、电站阀门及电磁产品及销售和咨询服务;工矿设备租
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服务;仓储、物流;施工机具租 赁、闲置设备调剂、边角余料的加工及销售;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能发
第十三 赁;自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项目及废水、
条 总承包、施工劳务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 废气、废固处理项目和水处理项目的专业化开发、改造、投资、建设、运
对外承包工程(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电站锅炉、工业 营、维护、培训和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电
锅炉、特种锅炉制造、销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垃圾焚烧发 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
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项目 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自营对外
的专业化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咨询。(以上 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金属材料生产、销售;贵金属销售;化工产品及
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 原料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咨询;电子通讯设备生产、
目) 销售及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11,000 万股。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11,000 万股。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增资新增
条 增资新增股本 1,500 万股,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2,500 万股。 股本 1,500 万股,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2,500 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首次向社会公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11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 8 名特
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 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00 万股,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证
3,800 万股,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 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16,400 万股,公司总股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16,400 万股,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36,900 万股。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
本增加至 36,900 万股。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权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36,900 万股,公司
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 总股本增加至 73,800 万股。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
增 36,900 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3,800 万股。 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44,280 万股,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8,080 万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收购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第二十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三条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
五条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应于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