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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能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2018-12-11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和要求,
结合公司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份收购的相关条款修订。
    公司经营范围拟新增(最终以行政机关核定为准):太阳能光热发电、废水、废气、废固处理项目和水处理项目的专业化开发、改
造、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咨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国内贸易;金属材料生产,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电子通讯设备生产、销售及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已发生变化,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
本的条款相应变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公司系在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
第二条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四川省自贡    式设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510300000004462 的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300762306858F 的《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8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08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8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080 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特种锅炉、压力容器、核电配套设
         锅炉辅机、燃烧器及环保设备、钢结构、机械设备、吹灰器及管       备、锅炉辅机、燃烧器及环保设备、钢结构、机械设备、吹灰器及管路系
         路系统的设计、制造、改造及销售;石油化工容器、轻工机械、       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及咨询服务;压力管道制造、
         电器机械、机组配套安装;专业生产耐火材料、耐磨材料、耐压       安装、销售及咨询服务;无损检测咨询及服务;石油化工容器、轻工机械、
         材料、自控装置、电站阀门及电磁产品;工矿设备租赁、闲置设       电器机械、机组配套安装及咨询服务;专业生产耐火材料、耐磨材料、耐
         备调剂、边角余料的加工及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改造、       压材料、自控装置、电站阀门及电磁产品及销售和咨询服务;工矿设备租
         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服务;仓储、物流;施工机具租       赁、闲置设备调剂、边角余料的加工及销售;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能发
第十三   赁;自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       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项目及废水、
  条     总承包、施工劳务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 废气、废固处理项目和水处理项目的专业化开发、改造、投资、建设、运
         对外承包工程(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电站锅炉、工业       营、维护、培训和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电
         锅炉、特种锅炉制造、销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垃圾焚烧发       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
         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项目       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自营对外
         的专业化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咨询。(以上       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金属材料生产、销售;贵金属销售;化工产品及
         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         原料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咨询;电子通讯设备生产、
         目)                                                           销售及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11,000 万股。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11,000 万股。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增资新增
  条     增资新增股本 1,500 万股,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2,500 万股。      股本 1,500 万股,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2,500 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首次向社会公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11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 8 名特
         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 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00 万股,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证
         3,800 万股,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     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16,400 万股,公司总股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16,400 万股,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36,900 万股。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
         本增加至 36,900 万股。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权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36,900 万股,公司
         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     总股本增加至 73,800 万股。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
         增 36,900 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3,800 万股。                  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44,280 万股,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8,080 万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收购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第二十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三条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
五条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应于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