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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能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6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3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其中,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3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
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
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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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
表股份 279,949,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08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79,923,3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06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7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676,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9,927,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99.992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同意 2,654,5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78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合资组建利津华西锦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15,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157%;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同意 2,654,58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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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78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黎仁超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一)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二)为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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