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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能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16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
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
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人,
代表股份 160,523,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94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60,168,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64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55,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1%。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35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
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7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8396%;
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79.6119%;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38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黎仁超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451,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48%;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79.6119%;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38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一)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二)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