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洁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6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春生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14 日— 2019 年 4 月 1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4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4 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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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352,49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970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52,473,0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68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1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489,0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5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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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
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489,0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5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489,0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6,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5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邬文昊、许菁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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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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