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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2019-06-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6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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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本议事规则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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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
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
两日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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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
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投票表决或传真、电话
表决。采取传真、电话方式表决的,公司应保存相应传真件和电话录音,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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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
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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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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