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03-17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九次会议
审议,并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培育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培育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智能终端零组件扩产项目”、“新能
源汽车及信息存储设备零组件扩产项目”和“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
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对《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其
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拟定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拟定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相关承诺的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因此,我们对《关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
宜,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有利于高
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定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
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等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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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平 李国昊 张薇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