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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1-0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和股份购买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之间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将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信息存储市场,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格范五金以 5,000 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收购
BIGL ASIA 和深圳镤伟分别直接持有的交易标的,减去任何价值减损。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马玉燕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对沈丽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绩效、业务专长以及健康情况
等认真了解,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能够胜任财务负责人一职。沈丽君女士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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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沈丽君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为此,我们同意对沈丽君女士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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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丁慎平               李国昊                      张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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