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 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安洁科技 指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德邦证券复星 联合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贸启润 (上海)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得壹投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指 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 行 (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六禾 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 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温邦彦、徐鹤林及张 宇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 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代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纺织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 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有限合伙)-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 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资本(深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温邦彦、徐鹤林及张宇 发行人分别与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 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 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 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股份认购协议》 指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 票型产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 资本中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资本(深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温邦彦、徐鹤林及张宇签署的《苏州安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和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证天业、公证天业会计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安洁 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 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提供的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均应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 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 关机构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相关公告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0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请。 2020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8 号),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予以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确定、缴款及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合计向 283 名特定投资者(以下单 独或合称“认购对象”)发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前述认购对 象包括:2020 年 11 月 27 日收盘后发行人可联系到的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承销商及其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6 家、证券公司 35 家、保险公司 10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192 家。 由于首轮申购未能达到预计发行股份数量和筹资规模且认购家数少于 35 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公司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的认购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 13:30-2020 年 12 月 16 日 17: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 价对象、询价方式和过程、《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 件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0 年 12 月 2 日上午 8:30-11:30,主承销商簿记中心共收到 11 名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 价单》及其附件并相应簿记建档;在追加认购的申购截至时间前: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7:00 前,主承销商簿记中心共收到 11 名投资者回复的《追加申购报价 单》及其附件并相应簿记建档。上述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 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本次发行的申购过程中,主承销商共收到 22 笔有效申购,有效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1,380 万元。 首轮报价认购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 号 /股) 元)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03 4,500.00 1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5.09 4,500.0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 2 15.10 4,500.00 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 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5.18 4,500.00 4 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 15.09 4,500.00 15.20 4,500.00 5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5.15 4,500.00 15.09 4,500.00 6 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 15.14 5,800.00 7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15.20 10,000.00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9 4,500.00 15.30 4,500.00 9 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15 4,500.00 15.09 4,500.00 15.38 5,000.00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23 9,500.00 15.15 15,500.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0 4,530.00 追加认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 号 /股) 元) 1 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9 1,050.00 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 2 15.09 1,000.00 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 3 15.09 1,000.00 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徐鹤林 15.09 2,000.00 5 张宇 15.09 4,000.00 6 温邦彦 15.09 2,000.00 7 太平洋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品 15.09 1,100.00 8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9 3,100.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9 16,600.00 10 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5.09 1,000.00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金 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09 1,200.00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主承销商收到的申购文件符合 《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所有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 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金额 经查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结合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 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 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金额情况如下: 序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金额 认购对象 锁定期 号 (元/股) (股) (元)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 2,982,107.00 44,999,994.63 1 15.09 6 个月 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代表德邦证券复星联合 15.09 2,982,107.00 44,999,994.63 6 个月 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3 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15.09 2,982,107.00 44,999,994.63 6 个月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 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 15.09 2,982,107.00 44,999,994.63 6 个月 5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5.09 2,982,107.00 44,999,994.63 6 个月 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 6 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 15.09 3,843,605.00 57,999,999.45 6 个月 投资基金 7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15.09 6,626,905.00 99,999,996.45 6 个月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9 2,982,107.00 44,999,994.63 6 个月 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 9 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5.09 3,644,797.00 54,999,986.73 6 个月 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10 15.09 11,066,931.00 166,999,988.79 6 个月 司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9 14,002,650.00 211,299,988.50 6 个月 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 12 司(有限合伙)-六禾嘉睿 6 15.09 695,825.00 10,499,999.25 6 个月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5.09 662,690.00 9,999,992.10 6 个月 13 (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 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4 15.09 662,690.00 9,999,992.10 6 个月 (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 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 徐鹤林 15.09 1,325,381.00 19,999,999.29 6 个月 16 张宇 15.09 2,650,762.00 39,999,998.58 6 个月 17 温邦彦 15.09 1,325,381.00 19,999,999.29 6 个月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18 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 15.09 728,959.00 10,999,991.31 6 个月 票型产品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 19 15.09 2,054,340.00 30,999,990.60 6 个月 有限公司 合计 67,183,558.00 1,013,799,890.22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确定符 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在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期间,发行人分别与中国北方工 业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 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 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温邦彦、徐鹤林及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张宇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分别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9 名认 购对象发出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 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分配 股数及需支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18日17:00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9名发 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本次发行不涉 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货币支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了“苏公W[2020]B14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年12月18日止,中信建投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全部有效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013,799,890.22元。 2020 年 12 月 21 日,保荐机构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共计人民币 8,110,399.12 元(其中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459,079.20 元))后向发行人在苏州 银行光福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51618300000911 的人民币账户划转了剩余款项。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公 W[2020]B143 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止,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13,799,890.22 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 8,948,662.91 元(不含增值税)) 后,实际可使用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004,851,227.31 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 股 本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7,183,558.00 元 ,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937,667,669.31 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 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 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信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代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 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得壹投 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 限合伙)-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 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 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 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温邦彦、徐鹤林及张宇共计 19 名投资 者。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自然人, 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1、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德邦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 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 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 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财通基金汇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2 号基金-财通 基金玉泉乐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3 号基金-财通基 金玉泉乐瑞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4 号基金-财通基金 玉泉乐瑞 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董卫国-财通基金玉泉 908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孙韬雄-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张继东-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李彧-财通基金玉 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张忠民-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580 号资 产管理计划、博永宏域三号多层次资本市场精选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 基金博永宏域三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潘旭红-财通基金韶夏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郑烨-财通基金正德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来涛-财通基金玉泉定增 13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智慧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 通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徐溢-财通基金宏妤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陶静怡-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添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99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 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最低持有 2 年开放式产品-财通基金建兴诚鑫多元开 放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 产品 2020 年第 2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 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8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8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韩笑-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2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8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88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李绍君-财通基金玉泉 919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中财通基金-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汇通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2 号基金-财通基金玉泉乐瑞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3 号基金-财通基金玉泉乐瑞 3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乐瑞宏观配置 4 号基金-财通基金玉泉乐瑞 4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董卫国-财通基金玉泉 90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孙韬雄-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张继东-财通基金玉 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李彧-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张忠民-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玉泉 580 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永宏域三号多层次资本市场精选契约型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财通基金博永宏域三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潘旭红-财通基金韶 夏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郑烨-财通基金正德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来涛-财通基金玉泉定增 13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智慧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通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徐溢-财通基金宏妤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陶静怡-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添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99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最低持有 2 年开放式产品-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多元开放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 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2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建信理财“诚鑫”多元配置混合类封闭式产品 2020 年第 8 期-财通基金建兴诚 鑫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韩笑-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29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8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通基 金玉泉 88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李绍君-财通基金玉泉 919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余产品均非 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5、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 登记和备案手续。 6、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和资本耕耘 8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经核查,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六禾嘉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8、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品 经核查,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 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为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 案手续。 9、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资本中国价值 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 的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 续。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国贸启润(上海)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温邦彦、徐鹤林及张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无需履行相关 的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认购对象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主承 销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德邦 证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手拉手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贸启润(上海)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 公司、上海允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允公慧享精选 6 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得壹普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809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六禾嘉睿 6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卓越财富股息价值股票型产 品、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中信资本中国价值回报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温邦彦、徐鹤林及张宇具备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缴款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出具,正本一式 4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施念清律师 梁效威律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