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洁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1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13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苏州安
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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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
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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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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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
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2 天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监事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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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
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的事由;
2、会议议题;
3、拟定的会议时间;
4、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5、5、联系方式。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
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
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
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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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并
签字。
监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
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
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
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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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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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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