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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独立董事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1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需要,为明确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职责、议事及程序,规范独立董事运作
规程,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三名,由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在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两名,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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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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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六)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七)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八)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九)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贵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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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以上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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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四)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言
       第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修改本
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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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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