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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安洁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公
司”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
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工作
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
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各项目组、各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
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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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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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
       (二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六)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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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内容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采取一事一登记方式。公
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定期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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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登记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知情时间是
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
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材料档案由公司证券部
统一保存,董事会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负责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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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子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晓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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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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