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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股东大会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5 日(周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5 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 11 号公司本部办公
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以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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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共 45 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50,687,2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733%。
    其中:8 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 284,445,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66,241,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857%。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万润股份: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673,147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31%。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861,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93%。
    2、《万润股份: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676,547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864,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
所持股份的 99.9853%;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王苏律师、李田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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