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1-07-16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节
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万润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旨在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
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万润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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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不存在被禁止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需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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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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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天晓 顾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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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鹏 孙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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