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9-2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监事会全体成员
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统计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621 名激励对象中,有 10 名
激励对象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290,000 股;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另外有 1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部分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000 股。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将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21 名
调整为 610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650,000 股调整为 21,202,000 股。本
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所述激励对象相符。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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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助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科技与业务人员、科技与业务骨干,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被禁止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
并同意以 9.7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1,202,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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