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8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8)甘经律法书字(F468-Z689)号
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贵公司五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兰州佛慈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
关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兰州佛慈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议案表决程序、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兰
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石
爱国主持。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股东
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会议的股东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713,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61.62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0.0021%。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
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了投票时间及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7 日。其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 4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票 10,3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2%;弃权票 200 股,占中小
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重武
毛冬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