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
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对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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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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