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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
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有助
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制定并实施上述管
理办法。
    二、关于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
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对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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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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