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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2021-10-1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甘肃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
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监管事项的落实及后评估工作。
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落实、督办日常工作,董事会秘
书协助董事长落实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由董事长、监事会负责,或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决议及监管事项检查、督办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对决议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
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事会专项检查督办。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
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但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发现
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馈意见,重大事项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检查督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的任务分解,董
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主要职
责包括建立检查、督办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日常管理,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
组织调研活动,向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落
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取连续性跟踪
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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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对决议及
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
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
事长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行中是
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
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
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进展、收益情况;
    (三)公司重大租赁物业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情况;
    (四)公司其他重大投资及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收益情况;
    (五)公司股权激励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执行情况;
    (六)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行情况及工作效果;
    (八)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决议跟踪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董事会决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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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表》,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交分管领导、总经理签阅后,相
关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决议承办。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各承办部门接到《董事
会决议分工表》后,应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
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
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决议事项如作出延迟/调整决策的,承办部门应 2
日内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抄送总经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董
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并汇报相关情况,履行董事会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
序。
       (三)进度反馈。1.对于连续跟踪检查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事项取得进展或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
领导确认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报经董事会秘书
后,以报告或简报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2.专项跟踪检查事项,各承办部
门应按照计划、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制作详细报告,
经分管领导确认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经董事会秘
书后,后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3.董事如对相关进展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的,
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进一步反馈。
       第九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同时
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内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
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
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按照信息披露的流程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
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报
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各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
负责人是相关数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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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价管理,于每年度终了对当年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要求对跟踪检查事项
的进展与完成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决议落实、监管事项资料档案,并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分、子公司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对决议执行不力、监管事项反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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