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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1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
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
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日常生产
经营所需,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