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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1-10-1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
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
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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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聘任、解聘与离任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
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
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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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
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
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
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
务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公司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
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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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
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
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
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
运行。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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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撤职、降
职、降薪、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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