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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
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
董事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内部控制措施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了较
好的作用,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得当,程序合法合规,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
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关于对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 2022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
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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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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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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