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2022-08-05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
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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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应收款项坏
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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