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7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查,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变更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