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外部董事管理办法2022-10-27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兰州佛慈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
一步规范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提升外
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
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
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外部董事。独
立董事相关管理参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出资人认可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三)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遵规守法,诚信务实,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
人品行;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则,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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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和开拓创新能力强;
(五)具有 10 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
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
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
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能够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实行外部董事职务禁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 2 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控
股子企业担任中级管理人员以上职务的;
(二)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
(三)在与公司同行业及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的;
(四)与公司存在共同对外投资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
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选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或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或董事会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组织遴选或市场化选
聘等方式确定外部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九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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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
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和运行监
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三)关注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
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四)督促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同意;
(三) 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
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
公司应予配合;
(五)有权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企业经营活动进
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六)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股
东会报告;
(七)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廉洁自律、忠诚保密,自觉维
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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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公司经营运营情况,
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公司
组织的现场培训和线上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
平;
(五)积极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
供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六)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开
展调查研究、为经理层提供咨询等;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理建议;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应提交年度履
职报告,履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履职简要情况;出席董事会会议情
况,本人投票及发表意见情况;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生产经营提
出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所作的工作或意见建议等。
外部董事认为其它有必要报告的事项,可随时以书面或其它方式
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以下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
监管的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外部董事送达
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
(三)协助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以及
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四)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行业发展信息、企业经营管理资料和财务数据等;
(五)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调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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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等服务保障,出差待遇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六)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支撑服务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
容及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任职津贴,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解聘、辞职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解除其职务:
(一)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造成失误或不良后果
的;
(三)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职务禁入情形的;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外部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外部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职务解除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
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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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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