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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 2018 年 9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15:00)—2018 年 10 月 16 日(15:00)。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777,805,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2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 3 人,代表股份 728,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77,796,6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801,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3,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9%;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250 万元变更至 101,750 万元。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801,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3,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9%;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律师和刘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