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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 2019 年 01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 年 01 月 29 日(星期二)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01 月 28 日(15:00)—2019 年 01 月 29 日(15:00)。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01 月 2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777,802,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2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 3 人,代表股份 724,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77,797,6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
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802,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公司新增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安装服务(具体内容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
内容为准)。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802,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公司结合增加经营范围实际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 9 月修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2019 年 1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石恺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