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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保障
公司管理和发展的规范运行,能够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充分发挥管控作用,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
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
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和审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8 年度内领取的薪酬、津贴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发放,公司所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
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后认为: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亦未发生以前年度延续到本年度的对外
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
为: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报告的编报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公司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经认
真审核,我们未发现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
情形,同意对外披露。
       七、对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能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为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车辆改革暨处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车辆改革方案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公司现行配车管理模式的运行成
本,提高车辆使用率;2、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在参考实际车况的基础上,以2019
年1月31日车辆的账面净值作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3、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
       九、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开展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
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
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含)择机进行风险
投资,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同
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
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开展风险投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择
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在该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
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意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同意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雪            陶学明              谢庆红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