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 2020 年 9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
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760,280,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6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 2 人,代表股份 1,022,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60,279,8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0,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2,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完成了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6 万股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股份授予登记,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1,750 万元变更至 103,346 万元。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0,2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2,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由 101,750 万元变更至 103,346 万元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