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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3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

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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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股权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内容;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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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唯一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公司所有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其他信息,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备案流
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组织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备
案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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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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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

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

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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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

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降职、降薪、
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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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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