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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3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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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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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在公司官网开设了投资者关系专
栏,披露了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

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演结束后,应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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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
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
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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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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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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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

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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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
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

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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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
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
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
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

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
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
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

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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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
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
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

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
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

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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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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