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
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或可
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
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
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
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
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
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
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
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对本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累积影响数 2023 年 1 月 1 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246,073.31 1,602,436.97 20,848,510.28
递延所得税负债 2,214,665.17 1,602,436.97 3,817,102.14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该解释要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永续债),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该解释要求,在修改日,企业需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