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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4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9-00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新修

 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据此,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式;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二)要约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股份方案;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易等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须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

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