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9-01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01 月 29 日 13:3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 136 号)。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9 年 0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01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郑伟先生 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因公务不能及时赶往股东大会现场,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郑伟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股份 795,487,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716%。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795,077,264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4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 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1,593,4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183,664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4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5,388,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76%;98,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24%;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494,6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3.7997%; 98,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6.200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6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 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5,392,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81%;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1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98,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0381%; 9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5.96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和臧建建律师见证了本 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