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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28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2018 年度报告等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

关规定,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公司为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西藏海思康睿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

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发布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
为关联公司贷款投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上海银行在《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 2.5 亿元、利息、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关联公司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分别为 1,520 万美元;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2.5 亿元。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文件规定,我们对上述报告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的前提下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8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

表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续聘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议的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1,069,611,620

股为基数(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080,270,000 股扣除公

司已回购股份 10,658,38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3,226,207.80 元,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以

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方

案。

       六、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

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七、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前

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聘任范秀莲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范秀莲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范秀莲担任公司总经理。

    九、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