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8 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 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红兵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