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 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 情况,并结合目前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基于更加谨慎的态度的合 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变更。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