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 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事项。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2023 年 04 月 2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