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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迪龙: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17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等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继续滚动使用不超 4.5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拟继续滚动使用不超过 4 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 8.5 亿元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
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
续使用不超过 8.5 亿元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违反《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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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高效和便利,节约采购成本,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




       独立董事:


       吴国平       周黎安         朱天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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