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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迪龙:雪迪龙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3-023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4月
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
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7,876.055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9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7,389.586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3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86.4694 万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929.965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
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2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3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840.60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064%;


                                    4
    反对 35.44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36%;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894.51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1880%;
    反对 35.44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9%;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872.54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926.4554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
    反对 3.5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弃权 0.0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7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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