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茂硕电源 股票代码:0026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顾永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 1061 号茂硕科技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瑞峰花园 1 栋 B-1326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瑞峰花园 1 栋 B-132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茂硕电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茂硕电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第一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取得济 南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济南市国资委批准、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生效,涉及 的第二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实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生效、第二次表决权委 托事项实施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即失效,第一次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以及最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 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8 三、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18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2 一、备查文件....................................................................................................... 22 二、备置地点....................................................................................................... 22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顾永德、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一 指 顾永德 转让方二、德旺投资 指 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产发融盛 指 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茂硕电源、目标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 002660) 公司 产发融盛受让的顾永德直接持有的茂硕电源 7.66%的股份(数量为 21,011,887 股)和深圳德旺 标的股份 指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茂硕电源 4.24%的股份 (数量为 11,639,653 股),总计茂硕电源 11.90%的 股份(数量为 32,651,540 股)。 济南市国资委 指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发资本 指 济南产发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发集团 指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产发融熙 指 济南产发融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投八达 指 长投八达(芜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国融 指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产发融盛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顾永德直接持有 的茂硕电源 7.66%的股份(数量为 21,011,887 股)、 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茂硕电 源 4.24%的股份(数量为 11,639,653 股),总计茂硕电 源 11.90%的股份(数量为 32,651,540 股)。除协议 转让外,顾永德另外将持有的茂硕电源 14.60%股 份(数量为 40,045,302 股)表决权委托给产发融盛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行使。 本次交易完成后产发融盛将持有茂硕电源 11.90% 的股份(数量为 32,651,540 股),受托行使茂硕电 源 14.60%的股份(数量为 40,045,302 股)的表决 权 , 合 计拥 有 茂 硕电 源 26.50% 股份 ( 数量 为 72,696,842 股)的表决权,对茂硕电源拥有控制权。 本次交易共分为三个步骤,分别为第一次表决权委 托,股份转让,第二次表决权委托。 3 顾永德与产发融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 由顾永德将其持有的茂硕电源 26.50%股份(数量 为 72,696,842 股)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 第一次表决权委托 指 给产发融盛行使。 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即 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失效,第一次表决 权委托即终止。 顾永德、德旺投资与产发融盛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产发融盛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顾永德直接 持有的茂硕电源 7.66%的股份(数量为 21,011,887 股份转让 指 股)、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茂硕电源 4.24%的股份(数量为 11,639,653 股),总计茂硕电 源 11.90%的股份(数量为 32,651,540 股)。 顾永德与产发融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 由顾永德将其持有的茂硕电源 14.60%股份(数量 为 40,045,302 股)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 第二次表决权委托 即 给产发融盛行使。 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即 生效,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失效,第一次 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永德、深圳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永德关于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一》(《股份转让协议》附件三) 《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永德关于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二》(《股份转让协议》附件四)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顾永德的基本情况 姓名:顾永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222xxxxxxxxx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 1061 号茂硕科技园 联系电话:0755-276598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德旺投资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瑞峰花园 1 栋 B-1326 法定代表人:顾永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1482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成立时间:2007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4 月 9 日至 5000 年 01 月 01 日 注册资本:3600 万人民币 股东情况:顾永德持有 100%股权。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瑞峰花园 1 栋 B-132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旺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性别 国籍 居住地 职务 区的居留权 顾永德 男 中国 深圳 执行董事、总经理 否 周莉 女 中国 深圳 监事 否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顾永德为茂硕电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德旺投资为顾永德的个人独 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顾永德与德旺投资为一致行动关系。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主要为解决顾永德融资质押债务问题,同时本次引入国有 资本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与股东优势资源协同发展,有助于 为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为公司提供 更大的市场机会,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同时有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降低 融资成本,公司将保持现有管理团队稳定,继续聚焦主业,做大做强电源主业。 如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顺利实施完毕,产发融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济南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顾永德拟与产发融盛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签署 2021 年度的《股份转让协议》,产发融盛受让顾永德持有的 40,045,302 股茂硕电源股 份,占茂硕电源股份总数的 14.60%。若 2021 年股份转让实施后,顾永德持有茂 硕电源股份将降至【22,990,358】股,占茂硕电源股份总数的【8.38】%;产发融 盛对茂硕电源的持股比例将增长至 26.50%,但所持表决权比例与本次权益变动 后相同。目前 2021 年度的《股份转让协议》尚未签署。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转让前 转让后 持有表决权 持有表决权 股东名称 持股 股份数量 持股 持股 股份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顾永德 84,047,547 30.64% 84,047,547 30.64% 63,035,660 22.98% 22,990,358 8.38% 德旺投资 11,639,653 4.24% 11,639,653 4.24% 0 0% 0 0% 产发融盛 0 0% 0 0% 32,651,540 11.90% 72,696,842 26.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25 日,顾永德(转让方一)、德旺投资(转让方二)(顾永 德、德旺投资合称“转让方”)与产发融盛(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 (1)本次交易主体 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确认: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接受济南产发资 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作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转让方同意济南产发资本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济 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与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本次交 易。 (2)表决权委托 在本协议签署时,转让方一应当与受让方签署附件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 由转让方一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6.50%的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 给受让方行使,委托期限为长期(受让方书面同意撤销、本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 或未予生效的除外)。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之 26.50%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益均归属于受让方。 8 本协议生效之后,转让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上市公司 11.90%的股份 和控制权转让给受让方,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目标公司 11.90% 的 股 份 和控 制 权转 让 给受 让 方, 受 让方 有 权要 求 转 让方 按 照本 次 交易 对 价 404,226,065 元人民币的 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 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非转让方原因除外)。 (3)股份转让 受限于(1)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2)受让方的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且(3)依赖于各方于本协议所述之陈述、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 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 和条件以 404,226,065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目标股份: 受让方受让转让方一持有的目标公司 21,011,887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 总数的 7.66%股份,以及转让方二持有的目标公司 11,639,653 股股份,占目标 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股份,合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0%。本次交易股份 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转让方一 63,035,660 22.98 2 受让方 32,651,540 11.90 3 其他股东 178,640,507 65.12 合计 274,327,707 100.00 股份转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交割,受让方受让转让方一持有的目标公司 13,990,713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第二次交割,受让方受让转 让方一持有的目标公司 7,021,174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以及 转让方二持有的目标公司 11,639,653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 合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 转让方一与受让方签署附件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由转让方一将其持有的 14.60%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受让方进行行使,委托期 限为长期(受让方书面同意撤销、本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未予生效的除外)。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失效。 (4)本次交易后损益约定 9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外,就本次交易下拟 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 该等股份的权利、承担该等股份的义务和责任,该等权利和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 或承担,但本协议约定由转让方和/或目标公司承担的情况除外。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签署之日起,表决权委托之 14.60%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分红权等权益均归属于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总估值为 33.96 亿元。 各方同意,受让方受让的目标股份对价为 404,226,065 元人民币,包括(1) 转让方一拟转让的目标公司 7.66%股份(对价为 260,127,161 元人民币);(2) 转让方二拟转让的目标公司 4.24%股份(对价为 144,098,904 元人民币)。 (1)受让方将目标股份转让款中 80,000,000.00 元人民币支付至共管账户, 该款项指定用于目标股份转让所需全部税费的缴纳,转让方一应于该款项支付至 共管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第一次交割股份的税费缴纳事宜。 (2)本次交易的剩余股份转让款,由受让方在下列所有条件全部被满足后 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①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受让方要求的文件,已由受让方和/或转让方签署 并生效; ②转让方已经根据受让方的要求,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将 14.60%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受让方进行行使; ③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资产或其 他形式的尽职调查,受让方对该等尽调结果满意,并且尽职调查结果至交割日未 发生任何不利变化; ④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向受让方出具附件二的《转让方披露函》; ⑤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 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适当反映本协议约定的公司章程; ⑦ 本 次 交 易 文 件已 经 得 到有 权 签 署 人适 当 签 署 ,转 让 方 已 将其 持 有 的 32,651,540 股股份在登记机关办理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变更目 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同时按照受让方及本协议的要求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的改选或任命。就前述事宜,受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⑧就该笔交易,目标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⑨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通知所有签订贷款协议的银行,转让方 与受让方就交割日前原贷款协议的执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⑩各方未对交易文件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没有发生或持续保持重大不利影响 或不可抗力的事件; 目标公司、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保持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具误导性,且 目标公司、转让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3)本协议第 3.2.1 条第 2 项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被满足后的十(10)个 工作日内,受让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 即使有其他规定,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转让方将全部 11.90%股份转让过户 给受让方之日期间,若目标公司发生经受让方认定的因受让方原因之外任何已经 或将要对目标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发展,则受 让方有权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进行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 责任。 (4)各方同意,在中证登(或各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 记之日,该日为交割日。交割日后三十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或通过他人向 受让方交付合同约定要求的文件。 3、特殊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1)竞业限制 转让方一同意、保证和承诺:其(或其任何关联方,含其近亲属和依据实质 大于形式的谨慎性原则判断的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直至收到本次交易转让款之日后的三(3)年内,不会以任何相关身份从事 合同约定的相关竞业事宜。 转让方一同意、保证和承诺:转让方一及业务经营团队在业绩承诺期结束之 前保持稳定,不能发生重大变更,并需要集中个人精力用于目标公司经营,其任 职期间(或其任何关联方,含其近亲属和依据实质大于形式的谨慎性原则判断的 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会以任何相关身份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转让方一同意、保证和承诺:目标公司包括业绩经营团队在内的全体在册正 11 式员工在目标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的 12 个月内所获得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归目 标公司所有。 如违反上述承诺,受让方有权要求违约之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如该等违约行为造成受让方损失(包括造成目标公司损失而使受让方利益 受损)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一赔偿一切损失。 (2)控制权保证 转让方保证,其充分理解受让方旨在通过本协议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在受 让方遵守相关协议的前提下,转让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从事任何对受让方 控制目标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一致行动、将所持目标 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放弃有关表决权、接受第三 方的表决权委托而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等行为(若上述行为发生时不影响受让方 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则不受本条约束)。如果转让方一违反本条的约定 导致受让方无法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让方应按照本次交易价格的 30%的标 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4、交易后事项 (1)转让方业绩承诺 目标公司应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委托由受让方认可的具有中国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业绩考核需根据该等审 计数据确定。 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的年度归属母公司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政府补贴收入按 50%计算为公司非经常性收入)应符合以下约 定: 序号 年份 目标公司业绩利润(万元人民币) 1 2020 年 5000 2 2021 年 6000 3 2022 年 7000 累计 18000 2020 年至 2022 年以累计的目标公司业绩利润,作为考核标准和补偿标准。 如果目标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累计的目标公司业绩利润(X)未 达标的,转让方应连带地向受让方进行补偿: 12 若 14400 万元≤X<18000 万元,则不足部分由转让方一以现金或等值股份 向受让方提供补偿,若以等值股份方式补偿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无偿转 让股份而导致的税费; 若 X<14400 万元,则转让方一以无偿转让目标公司 3.49%股份给受让方的 方式向受让方提供补偿,且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无偿转让股份而导致的税 费。 上述补偿措施在目标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完 毕。 (2)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将改组董事会,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9 名、监事会席位维 持 3 名,并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 安排为: ①董事会成员 9 名,受让方推荐 7 名董事,转让方一推荐 2 名董事(含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受让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②监事会成员 3 名,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推荐的监事担任;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委派; ④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限内,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转让方一提名;业绩 承诺期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 就本条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席位、人员调整不视为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受 让方及转让方一应对积极推动上述提名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在股东大会上对根 据上述约定提名的董事任命投赞成票。 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目标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完成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双方同意,本次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业绩承诺 期限内,完成业绩承诺的前提下(须每年完成不低于当年度承诺业绩的 80%), 由转让方一及转让方一带领的现有经营团队、现有主营业务、现执行的薪酬激励 机制基本维持不变。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受让方应依照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职责,维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13 如果业绩承诺期限内,因转让方一及转让方一带领的经营团队原因导致的目 标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目标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责令整改) 或目标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有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的情况,则受让方有权通 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经营团队、主营业务、薪酬激励机制进行调整,转让方一 应对相关决定投赞成票。 关于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之事宜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由目标公司章程另行 规定。 5、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自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6、附件 附件一为《转让方陈述和保证》,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保证。 附件二为《转让方披露函》,转让方向受让方所作的与标的公司有关情况的 披露。 附件三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 附件四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股份转让协议》附件三) 2020 年 11 月 25 日,顾永德(委托方)与产发融盛(受托方)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表决权委托 委托方确认,委托方持有茂硕电源有表决权的股份 72,696,842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以下简称为“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双方同意,由委托方自愿将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 称为“委托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 使;受托方自愿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有权以受托 方的意思表示代委托方就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 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益均归属于受托方。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行表决权的部分,委 14 托方除委托受托方代行表决权之外,不再以任何形式行使表决权,包括不再自行 行使表决权。 委托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除转让予受托方外,不以任何 方式减持其委托受托方行使的表决权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无论是主动减持还 是被动减持。 为保障受托方行使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转让其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将该等股份进行任何有碍受托方行使委托表决权 的质押,除非事先取得受托方书面同意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向受托方 转让或质押。 2、委托表决权的具体内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依据行使权利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茂硕电源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下列表决权(“委托权利”): (1)出席茂硕电源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必要时按照茂硕电源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3)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茂硕电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由茂硕电源股东大会议决的 所有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 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 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审议批准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15 本协议签署当日,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出具一份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 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授 权有效期内代表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就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受托方就某些特定事项代行表决权需要委托方单 独授权的,委托方应按照受托方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便 于受托方代行表决权。 委托方对于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行表决权的结果无条件地予以接受 和认可,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质疑或要求撤销。对于上市公 司在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需要作为股东的委托方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和/或履 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委托方应按照受托方的表决结果并根据公司要求予以积极协 助。 委托方特别同意,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行表决权的部分,受托方有权自行 根据受托方自身的决定和/或判断自行行使表决权,无需事先就表决事项征求委 托方的意见,也无需将其表决意见事后通知委托方,更无需与委托方的意见保持 一致。 受托方不得利用委托方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和/或其股东的利 益,也不得利用所授予的表决权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导致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的表决权 在行使过程中出现障碍,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寻求合法且与存在行使障 碍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以继续实现本协议目 的,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结束。 4、授权有效期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代行表决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 之日起长期有效(“授权有效期”)。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提出撤销或解 除委托。 双方同意,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相互配合,将受托方 所享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含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的表决权)维持在 26.5%。 为保障受托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取得茂硕电源控制权 16 且不触发受托方强制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茂硕电源主管证监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协议约定的部分表决权委托提 出任何问题或者异议,则委托方应尽全力配合受托方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解决 证券监管机构的问题或者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放弃其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5、特殊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因茂硕电源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 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增加的股份自动适用本 协议、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确保受托方所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含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的表决权)不低于 26.5%。 6、其他 本协议随《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生效,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生效之日 起本协议失效。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二》(《股份转让协议》附件四) 2020 年 11 月 25 日,顾永德(委托方)与产发融盛(受托方)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二》。该协议除下列条款外,其他条款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 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列述: 委托方确认,委托方持有茂硕电源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45,303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以下简称为“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以后,委托方自愿将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所 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为“委托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自愿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在本协议约定的授 权有效期内代委托方就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委 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益均归属于受托方。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成立,自双方及德旺投资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上市公司 11.90%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自动失效。 (四)《债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29 日,产发资本与长投八达、长城国融签署了《债权转让协 议》。长投八达及其关联方长城国融将基于《合作协议》、《借款合同》、《股票质 17 押合同》、《保证合同》、《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等对顾永德享有的标的债权转让 给产发资本,转让价格按照人民币柒亿叁仟万元(小写:人民币 730,000,000.00 元)计算。 各方同意,长投八达、长城国融在收到产发资本支付的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 款后,自收到产发资本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长投八达、长城国融按 照产发资本每次书面通知列明的股份数量申请解除质押登记,用于配合产发资本 质权登记变更手续或将质押股份过户至产发资本指定主体名下。 (五)《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20 年 9 月 29 日,产发资本作为乙方与顾永德(甲方一)、深圳德旺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二)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 对双方就前期共识、基本方案以及后续工作安排所达成的共识予以明确。甲方已 同意产发资本将其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产发 融盛,并与产发融盛完成本次交易。鉴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 产发融盛与顾永德、德旺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体现,不再重复说明《股 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 解的情况说明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顾永德持有上市公司 84,047,54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30.64%,累计质押、冻结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84,000,000 股,占上市 18 公司总股本的 30.62%,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4%。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质权人/司法冻结执行人 质押股数(股) 1 长投八达(芜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000,000 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84,000,000 ※2020 年 10 月 29 日,原质押权人长投八达(芜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 方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产发资本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2020 年 11 月 2 日, 济南产发资本将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柒亿叁仟万元支付给长投八达(芜湖)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协助债务人顾永德先生偿还了对原债权人债务,完成了债权人变更,本次冻结股份 的质押担保债权人变更为济南产发资本。 上述股份冻结系为了锁定股份,保障顾永德先生与济南产发资本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指定受让方济南产发融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顺利交割所致。 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 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3、《表决权委托协议一》; 4、《表决权委托协议二》; 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6、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茂硕电源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______________ 顾永德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顾永德 年 月 日 23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市 股票简称 茂硕电源 股票代码 002660 顾永德: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西丽松白路 10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号茂硕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顾永德,德旺投资 联系地址 德旺投资:深圳市南山 区 向 南瑞 峰花园 1 栋 B-1326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选)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顾永德:持股 84,047,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4%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德旺投资:持股 11,639,6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顾永德:持股 63,035,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8%,委托表决权后,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将持有表决权 22,990,3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8% 益的股份及变动比例 德旺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时间: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请办理标的股份代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2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是□ 否√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国资主管部门的 是否已得到批准 批准。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尚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25 (本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______________ 顾永德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顾永德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