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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2023-04-12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2023年4月新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权属企业或事
业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下称“经责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正确评价公司
及权属企业或事业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责情况及经营绩效,推进廉洁建设,保
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茂
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及权属企业或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在 任职
期间对其所任职务职权范围内,执行国家、省市、公司内部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制
定权属企业发展战略、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信息真实性及有关经
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责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 及权
属企业或事业部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评价、确认和鉴证的行为。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及权属企业或事业部总经理,
其中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包含不担任总经理但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权属企业或事业部。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应当以促进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快速发展、合 规管
理为目标,以促进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预算、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宗旨,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等情况,加强对主
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公司业务 活动、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全面性及有效性。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责审计包含任中经责审 计及
离任经责审计。任中经责审计根据公司安排实施。离任经责审计是指主要负责人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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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进行经责审计,主
要负责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在离任经责审计结束后离任。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及权属企业或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工作的 最高
领导机构。其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建议等。
    第八条 经责审计工作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权限组织实施。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二)公司人事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由公司安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公司人事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经责审 计,
负责拟定公司经责审计基本制度,聘请及指导中介审计机构或组成内审工作组,开展
具体审计工作,出具经责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二)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决策机构(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在重大事项决策中
的职责履行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其他主要事项议事制度,以
及对外投融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有关目标责任
制完成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
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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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财务管理、业
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履行有关廉洁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可能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针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与主要负责 人履
行经责相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大额收支原始凭证、招投标原始合同等 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投融资会议纪要及决议、经济合同、年度考核评价
档案等资料;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经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责审计要认真检查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国家、省市有 关法
律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核实有无
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公司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公司资
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
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权属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 、长
期经营亏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投资本金损失达到一定比例等重大经济事件的,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组织进行专项经责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责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账务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
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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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一)成立审计工作组;
    (二)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组织实施审计;
    (五)交换审计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督促审计整改;
    (八)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成立审计工作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通知,视情况成 立由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其他专业人员、外部机构组成的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实行
组长负责制,由其组织协调具体审计事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重大变动等信息,确
保审计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单 位进
行必要的调查了解,随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方
案至少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预计审计期间等要素。
    第十八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审计工作组应向主要负责
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书面《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通知书》,告知主要负责人在审计进
点会上介绍履职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
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工作
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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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工作组主要成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
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审计工作组组长介绍审计目的,通报审计实
施安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并告知审计纪律等事项。
    实施经责审计,原则上应在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审
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渠道等内容。
    (二)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全面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
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
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要点对各类重要事项进行记录,编制《主要负责人经
责审计工作底稿》,如实反映审计内容、发现问题等情况。审计组长应对工作底稿进
行逐级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
计组长应及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问题程度及时向公司分管
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交换审计意见。审计组长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整理相
关资料,根据工作底稿形成《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征求意见稿》。审计征求意见稿按
程序报批后应及时送达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
到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等特殊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可以不征求
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具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长应根据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审计征求意见稿及时完成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建议、
审计结论及依据等。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已征求意见并作出相应调整的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分
管领导及董事长审核。
    (三)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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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无异议的审计征求 意见
稿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
原则上,能够整改的事项,立即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审计工作组应在合理时限内对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 单位
的整改工作进行后续审计。对已整改落实的审计事项予以认定。对已具备整改条件而
延迟未整改的审计事项,应及时督促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整改并下发《主要负责
人经责审计整改督办单》。
    第二十四条 在经责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 其他
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董事长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经责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将经责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本人档
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二)董事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
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 整改
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内审部门;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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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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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在经责审计工作中,敢于揭发检举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违反国 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使经责审计取得重大成果的个人,公司应给予特
别奖励,奖励金额 5,000 元及以上,上不封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经责审计过程中须恪守独立客观、实事求 是、
尽职胜任、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根
据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调离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在开展经责审计过程中,对发现重大问题并取得重要审计成果的 内部
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 5,000 元至 20,000 元,于当月工资中发
放。
    第三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拒绝、阻碍经责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
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责审计资料的,或打
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视情节严重 程度,
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扣减绩效奖金、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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