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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明食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2-023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版)》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对《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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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2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其 所 持有 本公 司同 一种 类股 份总 数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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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4   (十六)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划;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当日下午 3:00。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        当日下午 3:00。
    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
                                              个交易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的股份总数。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7   股比例限制。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其他内容。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开谴责;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8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计
     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以上的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
     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     开董事会。
     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10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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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12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